成都市干部监督政策宣传手机报第15期
(11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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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有关规定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指出:“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要求,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举报对象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要将举报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一般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对受理范围外的举报件,转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明确,举报件的办理方式: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办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办理,或者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办理。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紧急情况或者重要情况的,及时向领导报告。内容空泛、重复、线索不清,或者组织已经掌握的举报件,一般留存备查。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举报件,应要求承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明确,对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60日内报送查核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查核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转组织部门内部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举报件,承办单位应适时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向干部监督机构反馈。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要求,转有关单位查核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督办:规定时限内没有报告查核处理结果的;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承办单位内部对所查核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影响查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督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负责人到组织部门说明情况。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要求,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办理、谁审批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对有关单位报来的举报件查核处理报告,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的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举报件办结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要求,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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